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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出的指导意见

 第21/CP.8 号决定


回顾第15/CP.7 和17/CP.7 号决定,

赞赏地注意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首次报告1,并鼓励执行理事会继续报告其活动情况,包括报告本决定附件一所载议事规则第26 条和第27 条的执行情况,

表示赞赏执行理事会成功地完成了第17/CP.7 号决定中规定的工作方案的所有
内容和努力设法安排与公众对话和交流信息,

1. 决定,按照第17/CP.7 号决定及其附件:

(a) 通过本决定附件一所载执行理事会议事规则;

(b) 鼓励执行理事会经常审查议事规则,在必要时根据第17/CP.7号决定附件第5 段(b)分段就保障运作效率、成本效益和透明度而需做的任何修改或增补提出建议;

(c) 通过本决定附件二所载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项目活动的简化模式和程序;

(d) 授权执行理事会在缔约方会议下届会议作出正式指定之前,先临时认证并指定经营实体;

(e) 赞赏执行理事会和秘书处提供最新公众信息,介绍清洁发展机制的业务要求,诸如使用联合国的全部六种正式语文在秘书处网站2和用光盘提供关于经营实体认证程序的信息和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的信息;

(f) 提请每个希望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缔约方注意需要确定一个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并注意与设立该主管部门有关的信息可通过秘书处网站公布;

(g) 重申请缔约方向《气候公约》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提供捐款,用于支付清洁发展机制经营方面的行政开支;

2. 建议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如下决定草案。

第7次全体会议
2002年11月1日

 
    Source:UNFCCC
    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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